合同中规定若一个月内辞职,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工资,而不是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1.4号签的一年合同,试用3个月,正式工资3000,试用工资2500.但如果一个月内就辞职,按照本地最低工资(1050)来给而不是2500.另外试用期不交社保,过了试用再补。
我做了一个星期,觉得不合适,想辞职。请问我应该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1个回答  2013-01-09
一、试用期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既可,属依法解除,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从入职之日起就应缴社保,可主张用人单位为你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社保。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三、不按劳动合约定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属用人单位违约,应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月工资2500元。
可向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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