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IPO审核放宽!同业竞争不再是监管红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9-08
同业竞争问题,在拟上市企业审核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此问题涉及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主营业务上的竞争,可能引发利益输送、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对企业发展构成潜在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对此问题的处理,体现了对市场公平和企业独立性的重视。

2月17日,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将“不存在同业竞争”调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这一调整意味着,同业竞争不再是审核的“红线”,而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核。

在《(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同业竞争的“同业”界定为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需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技术、商标、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构成竞争。不能仅以产品销售地域、产品档次等简单因素认定不构成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在审核案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要点包括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争夺拟上市企业的商业机会,以及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拟上市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拟上市企业应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全面注册制下,IPO对“同业竞争”的监管审核有所放宽,审核会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发行人可以从产品/服务定位、应用领域、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多个维度论证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通过深入分析,发行人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的业务差异,以及在产品性能、技术应用、市场占比、客户群体等方面的优势,从而有效避免或缓解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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