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困惑?

我在公司工作将近三年,突然被辞退,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代通知金,但是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要如何计算?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社保五险+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水电补贴+职位级别+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话费补贴+绩效提成+加班费-迟到-请假-社保)组成,经济补偿金核算的工资里要扣掉哪一部分?

没有你列的那么多,总共包括5项。工资总额不是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你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资包括下列5项: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假日: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

2,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3,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5,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16
你好,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应该注意:
(1)法律中“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两者比较起来,后者更加公平合理。
3. 分段计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计算标准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分段计算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现在各地执行不统一。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合同法》下,取消了12个月的限制。
3、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追问

周律师,你好,那么请问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里,我每个月的绩效提成,住房补贴,话费补贴,加班费都不用扣掉吗?那年终奖也不用扣掉吗?可是为什么当时仲裁调解员要求我扣掉这些,然后重新核算过呢?

追答

绩效提成,住房补贴,话费补贴,加班费、年终奖均是属于工资范畴,无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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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16
你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你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所指的工资,就是所有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种津贴,补贴。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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