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问题

我是**市的一名小学生。在体育课上,有人(暂时不能确定是我们班)搞坏了一个水龙头。老师不分青红皂白,体罚我们班的同学。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如果确如你所描述的,老师的行为是能够构成变相体罚的.但你应该首先向学校投诉,或者请家长帮你反映这个情况,向他们说明教师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你们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话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没有严重的损害后果,我估计即时你告了法院也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而且
这个事情一般不需要诉讼来解决,打官司是一件成本很大的事,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都是很高昂的.能用低成本解决的问题...杀鸡焉用牛刀.

以下来自百度知道的回答: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781312.html

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也不可能有如此详细的规定.

补充一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1、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教师本以为这是处罚调皮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但是有的时候不仅没达到这种效果,还招致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处分。

2、罚站。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罚站这一招有些教师频频使用,屡屡得手。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罚站这种教育方法,学生虽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这样的差辱必然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因痛苦而失望,而变得灰心丧气,学习成为没有兴趣的活动。他们千方百计躲避这样的教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这种威胁表面上学生感到无所谓,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kkkbbbb/blog/item/603dc9957ff2204bd1135e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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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9
当然不应该
第3个回答  2008-05-30
不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1、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教师本以为这是处罚调皮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但是有的时候不仅没达到这种效果,还招致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处分。

2、罚站。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罚站这一招有些教师频频使用,屡屡得手。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罚站这种教育方法,学生虽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这样的差辱必然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因痛苦而失望,而变得灰心丧气,学习成为没有兴趣的活动。他们千方百计躲避这样的教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这种威胁表面上学生感到无所谓,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
第4个回答  2008-05-30
你的老师因该先仔细调查,在去惩罚.
这件事,老师不因该体罚,弄坏了就叫那个学生赔一个>
第5个回答  2008-05-30
我们老师就从没这样过
同情
他让同学赔个不就完了么
那啥 跟老师沟通下 就完事了
你要告了他 对他对你们都不好 你们还是要上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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