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做销售,现在公司称要做战略调整,意思是要搬到别的城市去。而我们可以选择和公司一起搬过去,公司给予一定的搬家费用;也可以选择申请离职,公司给予N+1的赔偿。但是由于我们几乎每天都要加班3小时以上,周末也没有双休。我们选择离职的员工要求公司另外补偿我们的加班费,但是公司以制度来解释: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否则为义务加班!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不承认我们加班!但是我们加班的事实存在,而且我们也有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周末加班我们也有证据在手,请问各位大侠:我们的加班是否有效?如果有,我们又应该怎么争取呢?非常着急!请帮忙解决,谢谢!!
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不合法、属于违法行为。
1、公司要求加班,而又不发加班费,肯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解决,不行就通过媒体或法律途径。
2、如果是你们自己主动加班的话,这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属于个人自愿的义务加班,难度就大了,他们中的一些话还是有一定根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公司不给加班费不合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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