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未按照借款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外,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义务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十五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及时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即可。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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