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某甲因占道经营被B区工商局罚款600元,某甲的叔叔某乙认为工商局的罚款太重,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向B区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自己并非复议机关,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电话通知了某乙。请问:(1)某乙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区政府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区政府电话通知的做法是够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