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道案例分析,请帮帮忙!!谢谢!!

个体户某甲因占道经营被B区工商局罚款600元,某甲的叔叔某乙认为工商局的罚款太重,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向B区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自己并非复议机关,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电话通知了某乙。
请问:
(1)某乙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区政府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区政府电话通知的做法是够正确?为什么?

(1)不能,乙不是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没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
(2)正确。应该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而且乙无权提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也是垂直管理的
(3)不正确。应该书面告知。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30
1.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本案中该工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乙无利害关系,某乙无主体资格。
2.不正确,区政府的复议机关资格正确。但不予受理的理由应是因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3.不正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个回答  2013-03-31
1)某乙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复议应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有权申请人死亡的,才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2)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是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区政府电话通知是不对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是否受理应以书面告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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