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
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的原
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
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①,他认为有8类。但是,这种
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
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
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
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
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
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
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甚至霍布斯仍要
引用、解释这种分法②。我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书中的另一段文字中找到更清楚全面
的论述(《形而上学》Ⅰ.3)。而且在《梦与醒》第二章中也有简要的阐述。不过,说
到根据和原因之最为重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后分析篇》Ⅰ.13中透露出某些
近似于概念性的东西,他在书中细致地表明了认识和验证一件事物的存在完全不同于认
识和验证它“为什么”存在:后者要说明的是对原因所进行的认识;至于前者则是关于
根据的认识。然而,假如他确实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他就绝不会忽略这
一点,并且肯定会把它渗透到他的作品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正如在上文已
提到过的那些段落中一样,即使他竭力想把各种原因彼此区分,然而,对他来说,再也
不可能想到刚才提到的那一章中还包含着的一个尚未解决的本质区别。而且,他不加区
分地把“alTlov”这个术语当作每一种原因来使用,确实经常用来称呼认识的根据,有
时甚至称呼结论的前提为“aitias”,例如他在《形而上学》Ⅳ.18中就是这样说的③;
但是在《后分析篇》中特别明显,在这里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单地称为结论的原因。
使用同一个词表达两个相近的概念,无疑地表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未被认识,或者
至少未被彻底地把握;因为对两个大不相同的事物,偶而以含义相近的词加以称谓,应
另当别论。然而,他的这一错误在他对诡辩的说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诡辩论的反
驳论证法》一书的第5章中,他是这样解释诡辩的:把并非是原因之物当作原因来进行推理
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据;因为这
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性,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
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
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自然因的
确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赖马鲁斯是这样认为的,舒尔茨和弗赖斯也是这样
认为的——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正确说明这一诡辩的第一本著作是特
魏斯吞的“逻辑学”,而在所有其他的科学著作和争论中,对于“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
产生的谬误”的指责通常概指插入了一个错误原因。
塞犯斯都·恩披里柯④给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古人是怎样极其普
遍地易于把认识根据的逻辑律同自然界中因果的先验律相混淆,总是把其中一个当作另
一个。
在《反数学家》第9卷即《反物理学家》这本书的第204节中,他在着手证实因果律
时指出:“断言不存在原因的人,他的断言或者没有原因,或者有一个原因。如果是前
者,他的断言本身就自相矛盾,毫无真理可言;如果是后者,那断言本身即证明存在着
一个原因。”
aitiov的哲学释义是什么?
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据;因为这 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性,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 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