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本意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不是限制公务员调动或者交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最低服务年限是指在公务员岗位上服务五年,而不是指在一个单位工作五年,所以在五年内,考上以他岗位的公务员,在合乎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调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