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

我的工作单位属于服务性质,民营企业!
工作时间是早9点到晚9点。然后休息一天,也就是每个月要工作15天,每天12个小时。
劳动合同上面签的是,基本工资650 + 加班费650 =1300元
扣除个人交的保险,到手的工资只有1100元。 法定节假日只给一天加班费固定100元。
我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00元。 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有违法或者不妥之处吗? 劳动合同签订了三年,是否有效?
如有需要补充的,请问我。谢谢

从您提供的信息看,这个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您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是有效的
按照您提供的信息,您每月的工作时间是:12*15=180(小时)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得到标准工作时间是:8*21.75=174(小时)
您每月的实际加班时间这算下来只有6小时。
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您的最低日工资是:900/21.75=42.58(元)
按照您实际工资1100左右这算,您的日工资在50元左右,企业需要另外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是100元是合理的。
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应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22
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您违法,是无效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不能参与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并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扣除了社保之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总工资中应当扣除加班费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年期约定有效,工资标准无效。追问

请问,我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还是什么程序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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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06

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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