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企业年得税吗?相关政策法规是什么?请明白的人作答,先行谢过。

如题所述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有投资收益的,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已将收益计入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则不需作调整,但如果企业取得的期货投资收益未计入投资收益的,就需要做纳税调整,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股利,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相同,或前者低于后者,则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缴的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x(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视为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一般来说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时,分回的利润(也就是投资收益)是不用交税的。因为这部分利润已经在被投资方交过企业所得税的了。
但如果两方的税率不相同:
1、投资方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用交税。
2、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需要交税。
假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A公司税率33%,B公司税率15%,B公司以税后利润向A公司分回利润85万元。
那么A公司要对这85万元交18万的所得税。
先还原=85/(1-15%)=100万,100*33%=33万元,可抵扣B公司已交100*15%=15万元,A公司需要交33-15=18万元。3、如果投资双方税率一致或者被投资方所得税率大于投资方时,无论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还是真正收到分回的利润都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如果投资方的税率大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按规定应该在收到利润时按双方的税率差补交企业所得税,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比如说:投资方的税率是33%,被投资方的税率是15%,当年分得的利润是85万元。
假设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30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8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48(1000*33%+85/85%×18%)
5、税法上将股权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但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税法规定,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在每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一般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6、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
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7、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伴随着股东权益的增加,股东掌握的股票价格会上涨,这时股东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股东将已涨价的股票抛售,也只须按成交金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税负**低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的纳税负担。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
“先分配后转让”可筹划:
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14
如果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利红利已经缴纳过所得税,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处置该项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因价差产生的收益)不做调减处理。国债利息收入做调减处理,免缴所得税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7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
免征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26条第2项)。也就是说: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和利润时,免征所得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如果是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净收益应并入企业当期收益合并缴纳所得税;如果为亏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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