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5-19
1、考试作弊的认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2、考试作弊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3、考生的权利及申辩机会: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后作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