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首先是美国宪法里的规定。
其次是具体法律规定有《少年法庭法》、《联邦青年矫正法》、《青少年犯罪法》、《青少年教养法》、《少年法庭和家庭法院的标准》、《少年法庭模范规则》、《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和待遇法》;《未成年人电视法》、《通信内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
二、具体阐述
青少年法(Juvenile Law)是一系列以青少年为对象或主体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在美国,保护青少年权益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案》。
青少年法适用于那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美国,青少年法主要由各州来管理,大多数州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国会在1968年通过了《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法案》(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nc Control Act),该法案在1972年修订更名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案》(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该法案明确定义了青少年3罪(Juvenile Delinquency),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各州法律必须与此一致。
在美国,少年犯罪有专门的司法程序。当青少年被指控犯罪,处理的程序与成人犯罪是有很大区别的。青少年犯罪被称为“违法(delinquency)"行为,需要青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来改正其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青少年法庭会尽最大的努力来教养(rehabilitation),而不是处以监禁(incarceration)等惩罚。只有在像谋杀(murder),绑架(kidnap),纵火(arson)和强奸(rape等重罪案件中,青少年才会被当作成人来对待,这将取决于法官的判断。
青少年的权利与成人享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例如,青少年不可通过陪审团审理案件,在许多案件中,他们也没有参与公开庭审的权利。但是,青少年有权知晓所有对其违法行为的控告,有权获得听(hearing),有权与控诉方对质。
扩展资料: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在美国,除了联邦立法,各州立法中也有少年司法制度。
在创建之初,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将与少年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都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关爱和保护少年的司法政策。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少年暴力犯罪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强硬化。
这是美国司法系统考虑到社会利益和少年利益需要兼顾后作出的选择,这一倾向至今未变。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可以简述如下。
1、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美国强调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设立少年法院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审判机构与成年人审判机构相分离,界定了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强调少年司法程序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性区别,明确规定少年司法的目的是矫正而非惩罚。
此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为了解决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美国联邦及各州陆续颁布了一些专门立法,其中都延续了《少年法院法》的核心规定。美国少年法院的建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少年法院的管理对象主要是:触犯刑法的少年。
基于身份违法的少年,即做了成年人可以做但未成年人不可以做的事情,如逃学、离家出走、酗酒等;被忽视教养的少年,即缺乏父母照顾、监护或在生活上不能自理、被遗弃的少年等。
2、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
受少年犯罪率上升等因素影响,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州建立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通过分流将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的少年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实践证明,该制度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结案率,在督促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
(1)、案件输入阶段的分流
美国少年司法体系独立于成年人司法体系,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参与主体包括警察、少年法院(庭)、缓刑监督官、政府律师和儿童代理人、少年收容所、少年教养院和一些少年福利机构。进入少年司法程序者可以是自愿也可以是被移送的。
美国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移送制度,各州的移送制度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任何官方或个人(少年的父母、老师、邻居以及普通市民等)都可以控告违法犯罪的少年并提出申请要求少年法院予以处理。
(2)、审前分流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少年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分流。分流的结果有三种:无条件释放涉案少年;将一些涉案少年移送监管部门、福利机构或成年人刑事法院;案件进入少年法院。将涉案少年送往成年人刑事法院,是对少年法院管辖权的放弃。
(3)、审判过程中再分流
在美国,被提交到少年法院的案件将近一半是由接纳部门根据少年的特殊情况进行非正式处理的。在大部分司法管辖区,触法少年只有保证将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在学校出勤、遵守服用药物的建议或宵禁等,才会得到非正式处理。这些少年服从缓刑监督官的监控,因而这一处理方式也被称为非正式缓刑。
非正式处理措施执行完毕,案件即可终结,否则,案件将进入少年法院。案件正式被少年法院接纳后,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定少年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认为由成年人刑事法院予以处理更为合适,便可作出放弃案件的决定。
对于一些初次违法、年龄较小的触法少年,法官一般都会判决将其移送监管机构如矫正所、教养所、训练营等,或者判决附条件(判处罚金等)释放,以降低再犯率,弱化标签效应。
一些犯重罪的少年将在监管机构被监管至成年后再次移送刑事法院予以处理。近几年来,美国少年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突出少年司法的矫正功能,如密苏里州的小型矫正中心疗法在整个美国被复制。立法者、矫正官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承认,将资金从少年拘留所投向社区矫正机构能降低再犯率并节约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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