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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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五、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六、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如果被他人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自模仿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提出撤销此项注册的请求。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此外,《巴黎公约》还对专利、商标的临时保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

《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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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录
1883年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公约的建立,明确了工业产权的涵盖范围。第二条:确保成员国国民在工业产权享有国民待遇,同等适用公约规定。第三条:特定人群与联盟国家国民享有相同的待遇,如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第四条详细规定了优先权,如专利申请的分案、不同国家专利的...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公约全文
享有优先权的制度,允许在特定时间内(专利为12个月,其他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期间不包括申请日,且遇法定假日或不接受申请日时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重复申请的条件及优先权的声明和提交申请文件的程序需遵循相关规定。联盟旨在通过保护工业产权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创新,公约内容涉及专利、商标、服务标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制度有哪些
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二、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制度有哪些
保护范围涉及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规定国民待遇原则 规定优先权原则 涉及商标的最主要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独立原则,还有驰名商标的规定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内容
1883年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涵盖专利、实用新型等领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产品。公约强调国民待遇,联盟国国民无论住所或营业所,其专利权权益都受到法律保障,并保留特定的司法程序和代理规定。非联盟国国民在联盟国内设有相关设施,也可享有与国民相同的待遇。专利申请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申请人需...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主要内容涉及工业产权保护的关键原则与条款,旨在协调各成员国立法,确保公平待遇与一致标准。国民待遇原则确保各成员国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待遇与本国国民相同,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某成员国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应享有同等待遇。优先权原则为首次申请人提供保护,规定在任...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
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保护上确立了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以确保公平和有效保护创新成果。首先,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给予所有公约成员国国民平等的法律待遇,非成员国国民在符合条件时也享有同等权利。其次,优先权原则确保了首次申请人享有的权益。商标申请人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则有特定时间内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其他内容
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关于工业产权的管理。公约规定,成员国需设立专门负责管理工业产权的主管机关,确保知识产权的有序维护。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其创新成果在获得专利时,有权在专利证书上表明其身份,体现了对创新者的尊重。公约强调了公平对待原则,禁止成员国以国内法的差异为借口,拒绝授予那些符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公约简介
第13至17条为行政性条款,涉及公约的执行、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最后,第18至30条作为“最后条款”,详细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以及接纳新成员国的程序,确保了公约的动态性和适应性。综上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不仅为全球工业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框架,而且通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第l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2)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境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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