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大重罪规定的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8种“罪名”。14-16周岁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前述8种行为的,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包括在其它罪名中,应当单独评价该行为,从而认定为这8种“罪名”。
八大类案件是指故意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这些案件的暴力程度比较高,所以归在大的类罪里面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抢劫是双侵,侵人身权又侵财产权)贩毒相对之而言,暴力程度比较低。
而减刑、假释、缓刑三种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情节就是被告人、罪犯所触犯的罪行,他的人身危害性,他的暴力程度,如果把八类案件的人轻易的假释、减刑,那么等于是放了一颗炸弹到社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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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理解如下:
一、其中规定了抢劫,没有规定绑架
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没有规定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没有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了贩卖毒品,没有规定制造、运输、走私毒品。
二、对于“强奸”的理解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行为包括两类:强行奸淫成年妇女(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幼女(无论幼女是否同意)。这里的“强奸”行为包括奸淫幼女。也就是说,14-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即使是在经幼女同意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也应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抢劫”的理解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和“抢劫”行为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第263条的普通抢劫、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第289条的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四、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例如,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可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五、规定的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8种“罪名”。14-16周岁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前述8种行为的,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包括在其它罪名中,应当单独评价该行为,从而认定为这8种“罪名”。
六、共同犯罪的问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在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