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一)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扩展资料: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按照本法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虑到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本条增加了个人对科研项目投标的规定,个人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科研项目投标活动。这是对科研项目投标的特殊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一)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扩展资料:
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按照本法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虑到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本条增加了个人对科研项目投标的规定,个人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科研项目投标活动。这是对科研项目投标的特殊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人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怎么算
(一)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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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意思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文件不清的地方,请招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