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会对这种情况产生怎样的影响,因为新司法解释没提到这种情况,一方父母买房但是写的是对方的名字,并且是婚前全款买的。
那,换种情况,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买的,但是写的女方的名字,会怎么样?谢谢!
追答那就要按正常的“赠予”规则,直接判归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了!
追问谢谢!
现在大家的分歧就是,会认定为对女方个人的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
那,换种情况,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买的,但是写的女方的名字,会怎么样?谢谢!
追答显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因为婚姻法只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才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写在自己子女配偶名下不属于这种情形,是普通赠与,也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希望各位在回答的时候能把婚姻法解释三好好理解一下。
这个回答像是明白人说的,呵呵!
追答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符合常理和父母出资的初衷的。
追问现在看来,男方父母出钱,在房产证婚后到手的情况下,写女方名字。起码有一点共识,就是女方肯定是有份的,不会什么都没得不到。
唯一有分歧的就是,这种情况下,是完全算是对女方的赠予,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对双方的赠与,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这种情况是对一方的赠与,只规定了写自己子女的名字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你看一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用词是“出资人子女”,“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婚前付款,房产证是婚后拿到手的,对结果会有什么影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