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加入某外企公司,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以后被转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目前仍在合同期内。
现因与老板不合,面临辞退。
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我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时,劳务派遣的那一年是否也可以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p.s.请不用转发网上查得到的咨询给我,期盼专业人士的帮助,非常感谢!!!
目前我的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只是在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以前,是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
我想问的是劳务派遣的那一年是否也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是面临辞退。不是主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