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纠纷处理程序中哪些情况下可中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详细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提到,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需双方自觉履行。
第十七条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无法协商或协商失败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涉外和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指定相关设区的市部门处理。

对于处理能力强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省、设区的市部门委托,可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第十八条详细列出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包括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请求和相关证据等,并强调了未进行仲裁或法院诉讼的必要性,以及纠纷应在部门管辖范围内。
处理请求需提交请求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
第二十条规定了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中止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列举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如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技术检测等。
处理案件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的延长需经上级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期限延长由部门负责人决定。
扩展资料

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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