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次修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了多种产品质量检查制度,以确保产品品质。其中,监督抽查是主要方式,有计划地对重点产品进行抽查,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统一监督检查则是针对特定产品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按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安排进行。

定期监督检查遵循省技术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设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周期。日常检查则针对质量投诉多、问题突出的产品进行,确保日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对于认证合格的产品,其在有效期内可享受免检待遇。

监督检查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检查人员需持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公务。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合同条款、产品说明等,以及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检验方法和规则。

在样品抽取方面,监督检查人员或检验人员需持有相关凭证,按规定抽取并免费提供给受检单位。检验完成后,除特殊情况外,样品应退还给单位。监督检验机构需按照规定程序公正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生产者和销售者。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受检者可在15日内申请复验,复验结果为最终结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请求时,会委托或指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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