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1-09-02
2011年7月4日颁布的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房产应归属于男方,但由于婚后的收入属于共同收入,既使是独自还贷,所用的费用仍属于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时此房产应归男的所有,但是应对妻子进行还贷这一部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