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确定当事人问题

甲的宠物狗丢失,被乙拾得,乙随即贴出招领告示,同时照顾狗,
一日在散步时狗未看管好咬伤他人,在此之后,甲根据告示也找到了乙。
现在被咬伤人起诉。
请问如何确定三者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如何赔偿?

第1个回答  2007-10-11
被咬伤的丙是原告,甲是被告。因为狗主人是甲,所以甲为原告,狗丢了,乙拾取并照看,属于拾取遗失物。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和《物权法》第114条可以看出,失散的饲养动物属于遗失物的一种。而《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乙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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