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佛教是宗教吗?

请不要简单答是或否,试分析或提出理论依据。

第1个回答  2012-02-10
当然
第2个回答  201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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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2-10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其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七个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编辑本段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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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主要目的为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培养佛学人才,研究佛教历史和教理,保护和整理佛教文物、维修佛教名山和寺院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协会还注意加强和世界各国佛教徒的友好往来与文化交流。
  中国佛教协会(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1953年成立于北京。该会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耋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职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该会章程规定其任务为:①团结和倡导广大佛教徒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庄严国土、利乐有情”;②在爱国爱教的立场上,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宗教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爱国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③积极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出版佛教书刊,协助政府保护佛教文物古迹;④发展与各国佛教信徒的友好联系, 中国佛教协会举行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
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根据上述任务,近年来全国各地修缮了大批寺院,其中有北京的雍和宫、法源寺;上海的玉佛寺、龙华寺;江苏苏州灵岩寺、南京栖霞寺;浙江杭州灵隐寺、天台国清寺;广东南华寺;福建的鼓山涌泉寺等以及西藏的许多寺院,并先后陆续开放供广大佛教徒进行宗教活动。在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恢复了中国佛学院,并开办灵岩山分院和栖霞山分院;上海、福建、四川、甘肃、西藏等地也各自创办了佛学院。恢复金陵刻经处,成立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发掘、拓印、整理、研究和印行房山石经。中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先后多次参加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和亚洲宗教和平会议;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日本佛教徒的友好往来频繁,1980年与1984年在西安与日本佛教界共同举行了善导大师圆寂1300周年纪念法会和惠果、空海纪念堂落成典礼法会。
编辑本段形成
  公元1世纪前后,佛教传入中国汉族地区。东汉时汉明帝曾派人去西域访求佛 中国佛教协会
法,并在洛阳创建了中国第一座佛教寺院白马寺。公元4世纪,佛教开始在中国广泛流传。隋唐时期是中国佛教发展的鼎盛时期,具有中国色彩的各种宗教流派大都是在这时形成的。   佛教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和民间习俗,都有很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信佛的人较多。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项长期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佛教界的一些人士也提出了改革佛教的主张,废除了佛教中的封建剥削压迫制度,各地的寺庙相继组织了生产劳动。   于1953年5月30日到6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广济寺举行成立大会。
编辑本段宗旨
  团结全国佛教徒,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加爱护祖国及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联系各地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编辑本段任务
  ①团结和倡导广大佛教徒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②在爱国爱教的立场上,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宗教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爱国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③积极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出版佛教书刊,协助政府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④发展与各国佛教信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介于任务目的,近年来全国各地修缮了大批寺院,其中有北京的雍和宫、法源寺;上海的玉佛寺、龙华寺;江苏苏州灵岩寺、南京栖霞寺;浙江杭州灵隐寺、天台国清寺;广东南华寺;福建的鼓山涌泉寺等以及西藏的许多寺院,并先后陆续开放供广大佛教徒进行宗教活动。
编辑本段文化
  在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恢复了中国佛学院,并开办灵岩山分 中国佛教协会举行活动
院和栖霞山分院;上海、福建、四川、甘肃、西藏等地也各自创办了佛学院。恢复金陵刻经处,成立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发掘、拓印、整理、研究和印行房山石经。中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先后多次参加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和亚洲宗教和平会议;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日本佛教徒的友好往来频繁,1980年与1984年在西安与日本佛教界共同举行了善导大师圆寂1300周年纪念法会和惠果、空海纪念堂落成典礼法会。

佛教是宗教,也是哲学,也是佛陀教育。欢迎讨论。
佛教是宗教。但此宗教,非彼宗教。宗是指:宗门。是佛的心传。例如:禅宗。教是指:教下。是佛的言传。例如:唯识宗。佛法的传承,有心传和言传2种方式,合在一起叫做:宗教。但后来,“宗教”1词,含义发生了改变,成为了:有神论的各种思想。例如:基督教。而佛教,不属于“有神论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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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教不是宗教 佛教是佛陀的教育,它不是宗教,也不是学术。佛教本身称“宗教”是指“宗门”、“教下”;宗是宗门,就是禅宗;教是教下,十个宗派,除禅宗之外,其余九个宗派都叫做教下。“宗教”一词,包含着人与神灵的交往,或对神灵崇拜的意思。谈到宗教,难免使人想起神。然而,佛教却不...

宗教与佛教有什么分别?
佛教是宗教的一种 宗教是一个广义范围的词 佛教 道教 伊斯兰教等都属于宗教

佛教?是宗教吗?
佛教,是宗教吗?1. 佛教不仅是宗教,也是一种教育。佛陀作为教师,通过49年的说法,指导众生破迷开悟。这种教育强调知识的建立和信心的开发,而非单纯的信仰和礼拜。2. 佛教不同于其他宗教的地方在于,它不要求信徒盲目地信仰。佛教徒被鼓励怀疑并用自己的理解力去判断事情的对错,直到他们证得第一圣...

佛教真的不是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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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佛教不是宗教那么宗教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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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不是宗教,为什么要被宗教局管
佛教不是宗教。而是宇宙人生的教育。这句话没有错!因为这是佛教的本来面目。但是也一定要知道,佛教的确已经变成宗教了!那当然会受宗教局的管理。

佛教是宗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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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佛教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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