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做生意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残疾军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残疾军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 实行限额即征即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优惠政策如下:
以浙江永康市为例,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军人,政策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扩展资料:
永康市税务局局长许卫泉表示,“税收优惠红包”还惠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此外,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将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确保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红包’送到广大退役军人手中,切实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永康全面落实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