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包括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二)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这里所指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通常,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但对以后期间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此会计政策变更从性质上属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中期财务报告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短于一个会计年度,其编报的时间通常也短于年度财务报告,所以,中期财务报告应当能够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为了体现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原则,中期财务报告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虑,有时不大可能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需要特殊考虑的两个关键因素。同时,对于其他会计原则,比如可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应当像年度财务报告一样予以遵循。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能根据会计年度内以后中期将要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来判断当前中期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不能人为均衡会计年度内各中期的收益。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中期进行确认。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即企业在中期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作为中期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为了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对于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条件,即企业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时,通常应当确保该项会计政策亦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不允许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本准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前一个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的会计估计在以后一个中期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里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对以前中期已经报告过的会计估计金额作追溯调整,也不重编以前中期的财务报表,企业只需在变更当期或者以后期间按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如果还影响到以后期间的话,还应当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以后期间,同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是指企业营业收入的取得或者营业成本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全年度的某一季节或者某段期间内。例如,供暖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冬季;冷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夏季。
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是指企业每隔一个周期就会稳定地取得一定的收入或者发生一定的成本的情况。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通常需要一个周期,如需要2至3年才能完成开发,而该企业又不同时开发多个项目,这样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出售之前,企业不能确认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则作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通常只有在将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对外出售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企业各项收入一般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因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同时,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三)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一些费用,如员工培训费等,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之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又规定,如果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则在中期末也允许预提或者待摊。
三、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也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企业会计准则有新规定的除外。
2.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签的相关财务信息。
3.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就需要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
4.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如上市公司,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四、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在中期内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则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内容。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对比较财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进行重新分类,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其累积影响数能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同时,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财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五、中期财务报告附注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是对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阐述,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其目的是使财务报告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更加相关、有用,但同时又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5和10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例如,某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但不需单独编制第4季度财务报告。假设该公司在第4季度里,对第1、2或者第3季度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估计作了重大变更,则需要在其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同样地,假如一家公司是需要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企业,但不单独编制下半年财务报告,如果该公司对于上半年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在下半年作了重大变更,应当在其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中期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下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取消分段)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中期、年初至变更中期末损益的影响数;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中期损益的影响数。
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时,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 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取消分段)在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1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度第1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1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2季度、第3季度等,其会计处理相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第1季度而言要复杂一些。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取消分段)在财务报告的附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主要有:(1)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2)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3)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4)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此外,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
追问减短一点,容易理解一点,多谢了
追答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二)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三)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在中期内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则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
(2)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其累积影响数能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财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三章——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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