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有无明确法律规定?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任何强制性规定。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 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14]。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15]。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因新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3万元,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很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资格,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 采用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16],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7],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18]。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9],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0]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所得税政策不同 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1],对个人独资企业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还应对投资人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的所得税负,但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个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和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2],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情形,应据其从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2、一人股东是法人的情形,如果该法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税税率的,除法定减免税外,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备股息性质)应当还原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该法人补缴企税;如果低于,国家不向该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的企税[23]。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1-07

一人(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是非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出资)

1、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2、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一人有限公司是负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财产捆绑)

4、一人有限公司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老板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百度百科



第3个回答  2022-10-31

【分析解答】
1、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涉及交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股东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
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4个回答  2022-06-20

如何区分个体、个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一个自然人有心独自创业,应该选择什么形式的载体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亦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如何区分个体、个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个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异同 1、法律性质 (1)个体工商户 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仍是自然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第二章“自然人”项下。一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即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施动产浮动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实施的商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 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属于“企业”。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上为非法人组织,即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同时由于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 2、出资方式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为自然人,因此不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予以区分。有鉴于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未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登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没有予以限制。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粥粥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经营管理主体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既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家庭。若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自然设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4、债务承担主体 (1)个体工商户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决定其债务承担主体 (2)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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