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至8月,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截止2011年9月30日,2011年累计加班430余小时,有加班单记录,另2011年前也有加班,但加班单已无从查找,且有许多加班当时未填加班单(此部分如无法主张,我拟放弃)。
现执行的三年期合同是2010年12月签订(实际2001年6月进厂,已超过十年),鉴于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可不可以按照劳动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及支付经济补偿?
我现在还在公司,具体手续该怎么做呢?
请高人指点,谢谢!
我们公司不打卡,平时月末统计二张加班明细表,一张是一线员工加班统计表(核算加班费),另一张是管理人员加班统计表(调休),附在考勤表后面。
对应的每张加班申请单上有调休及发放加班费二栏,管理人员的加班单上是标注调休,都有上级主管签字。有效吗?
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还需再上30天班吗?是否通知后必须走劳动仲裁?
有过是有记录的,哪怕备注是调休也是有效的证据。
因为公司违法,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仲裁,不用等。
加班有申请并经上级核准;公司是执行的全日制工时;不想搞大,希望能和平解决,现在手上有今年的加班单申请单复印件及公司的关于加班的内部规定,是否可做为证据,此类型劳动争议是否需请律师?
追答理解 你的想法。
可以做为证据。
这类劳动仲裁不需要请律师,如果协商阶段可以委托朋友做代表,避免直接谈闹僵。
争议案件,记得是你知道加班没给费用的六月算起,一年内可提起争议起诉,注意。
记得是你知道加班没给费用的六月算起?这句不明白,可否详细解释?谢谢!
追答这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指你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推算五月上班,有加班情形,六月拿工资等,才知道没计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