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有两个方面: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是男女双方结婚均需具备的条件,禁止条件是男女双方不得具备的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如欠缺必备条件或具备禁止条件,均不得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男女当事人本人,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到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不满法定婚龄的男女不准结婚。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许多青年男女未达法定婚龄就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早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不一定是人的最佳结婚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到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并不是必须马上结婚。因此,法律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又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青年男女应将精力放在工作、学习上,响应国家的晚婚晚育号召,以求事业和家庭双丰收。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这就要求结婚的男女均无配偶,即双方均未婚或已婚者配偶死亡或离婚。
法律规定的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包括养父母养子女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祖父母孙子女间、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间(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含无血缘关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堂兄弟姐妹及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
符合上述结婚必备条件及欠缺上述结婚禁止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即确立。有些人法律观念淡薄,不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举行婚礼、放鞭炮、请客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即使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其所谓的“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仍然是违法婚姻,只有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为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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