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Y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交了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称“本股东代表大会于2006年11月8日召开,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审议,并以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其中新增扩股200万元由董事长金某购入持有。”但实际上2006年11月Y公司根本没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未经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身为董事长的金某向工商局提供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完全是伪造的。但是金某却通过这份伪造的决议,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登记手续。公司一些小股东认为董事长金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2007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金某背者股东大会私自为自己增加股份等行为无效。
问题:1.股东大会可否作出增资扩股决议?
2.如何处理本案中董事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