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鉴别过程中,全国各地有380多个少数民族申报,但最终鉴定为56个民族,为什么

如题所述

党和政府在领导具体的民族识别工作时,坚持科学理论和现实基础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了符合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的民族识别标准。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发展极不平衡,发育程度也有差异。在把各个民族特征作比较的时候,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有时是那个特征,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

所以在民族识别中,不是孤立地去看民族的每一个特征,而是把民族诸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面、辩证地进行分析,把民族的形成及其特征的具体表现结合起来考察,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进行,以认定一个人们共同体的属性。

扩展资料:

中国未识别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口统计里,是指所有因人数太少或者是已被汉族或其他族群同化而还未被正式确认的民族或族群,也可能是民族问题未明而未被中国政府所承认的少数民族。

有的则是在其他国家享有少数民族地位而在中国没获得承认,或者是已被中国政府所承认的少数民族,而在民族划份上出现争议,第五次人口普查未识别民族人口734,438人(2000年),这一群体人口占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0.697%,数量上仅次于位列第19位的傣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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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8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我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各民族的族称是什么,对于这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历朝历代都始终没有搞听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制定和实施民族政功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组织力量对民族成分疾称进行辨别。这项工作,就是民族识别。经过努力,科学地理清了我国民族大家庭的基本构成,确认了56个民族成分。民族识别的顺利进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依据,打下了基础。

  一、民族识别前的基本情况

  1953年,新中国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各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多达400余种。其中最多的是云南,有260多种;其次是贵州,有80多种。

  当时之所以出现这种族别众多的复杂情况,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无数次的民族迁徙与融合,各民族之间既相对聚居又交错杂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民族名称和民族成分纷繁多样。二是由于在各民族之间和同一民族的内部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同的发展状况又往往和民族的不同自称和他称交织在一起,使民族族称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三是由于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歧视压迫制度,使许多少数民族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民族成分。国民党政府把少数民族看做是“国族”的宗支,不承认各少数民族对中国历史的贡献和应有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原来不敢公开自己民族成分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向当地政府上报自己的民族族称,要求承认为新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这400多个名称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自称或他称,有的是一个民族内部不同分支的名称,有的是以居住地区的地名为族称,有的是不同的汉语译音,等等。这些,都需要一一甄别。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识别就被首先提上了民族工作的日程。主要任务有三:一是通过识别,认定某一民族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二是识别该族体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一少数民族的一部分;三是确定这一族体的民族成分与族称。

  二、民族识别的主要原则

  民族识别,是一个涉及民族平等的重大现实问题。我国的民族识别,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民族的实际情况,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逐一进行的。

  斯大林在1913年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民族定义。他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全集》,第二卷,294页,人民出版社,1953。)斯大林同时还提出了两个附加条件:第一,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历史范畴”,在资本主义以前是不可能有民族的;第二,民族的四个要素“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苏联根据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将其境内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弱小的人们共同体称为“部族”,将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共同体称为“民族”。

  我国的民族识别,既坚持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理论指导,又没有生搬硬套这个定义,而是从我国民族的实际出发。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发展很不平衡。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基本上都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其中大多数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阶段,有的还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奴隶制或农奴制,有的甚至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浓厚残余。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族才逐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照搬斯大林的定义,将一部分族体称为民族,而将另一部分族体称为部族,这不仅不符合我国民族的客观实际,而且在政治上有悖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利于民族团结。

  1953年,中共中央在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时,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民族识别的总原则。他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27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根据这一指示,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没有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共同体加以区分,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统统都称为民族,一律平等。这一科学决策,既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理论创新的勇气。

  在这个总原则的指导下,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两个具体原则开展民族识别:

  一是依据民族特征。民族特征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征。我国民族识别工作,从我国民族的实际出发,灵活运用了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四个特征。在我国,有些人们共同体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分化或融合的现象,构成民族特征方面,呈现出不平衡性。在民族的诸特征中,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有时是那个特征,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因此,在民族识别过程中,不能孤立地看民族的每个具体特征,而应历史地把民族诸特征,包括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渊源、语言、经济生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以及心理素质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考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谨慎地确定一个人们共同体的族属和族称。

  以土家族识别为例。在历史上,生活在湘、鄂、川、黔四省交界的土家与苗、汉在外界社会看来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土家自称“毕兹卡”,而称苗族为“伯卡”,称汉族为“帕卡”。1949年,湖南永顺专区的田以苗族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国庆观礼团,但她认为自己是土家族,并提供大量而详实的原生态的土家文化实物。她提出的土家识别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之后,中央组织专家学者就此问题展开调查。1953年9月,潘光旦教授撰写《湘西北的土家与古代巴人》一文,认为“土家不是瑶、苗、汉,而是历史悠悠的单一民族”。1956年5、6月间,中央又派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1957年1月3日,中央统战部发出文件,正式确定土家为单一民族。

  二是尊重民族意愿。民族意愿,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族意识,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族体究竟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究竟是一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个少数民族的一部分的主观愿望的表现,也是对人们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反映。当然,这种意愿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具备有一定的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基础上的,是民族特征的一种总的反映。因此,在民族识别中,应当尊重民族意愿,坚持“名从主人”的原则。

  本着这个原则,新中国将过去强加于俄罗斯人并带有侮蔑性的称呼“归化族”改为俄罗斯族;将“卡佤族”改为佤族,将“僮族”改为壮族,将“崩龙族”改为德昂族,将“毛难族”改为毛南族。此外,海南岛的苗族,从语言、文化生活、风俗习惯诸特征看与瑶族相近,追溯其历史渊源,乃是400年前明代从广西十万大山迁来的瑶族。但在识别时,大部分群众刚领袖人物没有更改民族名称的要求,也不愿改成瑶族。根据这一情况,坚持名从主人,正式把他们确认为苗族。

  民族识别在新中国民族工作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些少数民族正是通过民族识别,了解并打心底拥护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一位瑶族干部就曾形象地说:旧中国,我们瑶族被称作“猺”,是“动物”;解放了,我们被称作“傜”,变成了“人”;民族识别后,我们被称作“瑶”,变成了“玉”。从“动物”到“人”再到“宝”,真正体现了新旧社会少数民族地位的不同。

  三、民族识别的主要历程

  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规模之大、历时之久、识别民族之多、调查范围之广、识别依据之科学,都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这项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前后历时30多年。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中国成立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这个时期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一批民族成分。1952年到1953年,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广泛地对自报的民族进行实地调查。1953年,中央民委派出畲民识别调查小组分赴浙江、福建等省调查研究畲民识别问题。同年,在中央民委的领导下,由中央民族学院派出了达斡尔族别调查组分赴黑龙江、内蒙古达斡尔地区进行民族识别调查。1953年初,中共中南局和中南行政委员会委派中南民族学院的专家、学者到土家人聚居的湘西龙山、永顺、古丈、泸溪等县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同年9月,中央民委又组织一个包括中央民族学院专家、学者在内的土家识别调查组,深入调查了永顺、龙山、保靖等县土家人的语言、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情况。与此同时,在贵州开展了对“穿青人”民族成分的识别调查研究。

  经过这一阶段的民族调查识别,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夕,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自报的400多个民族名称中,除已经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黎、高山等民族外,经过识别和归并,又确认了壮、布衣、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佤、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民族,共计38个少数民族。

  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在基本掌握各族体的族源、历史、现状与语言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中南的一些省份,尤其是云南省。

  1954年,中央民委派出云南民族识别调查组。云南是个多民族的省份,有260多个不同民族名称亟需进行识别,其中少数属于识别其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而大量的则是属于确定其是否为单一民族或者是其他少数民族的一部分(支系)。比如,云南文山州曾有一部分自称“蔗园”的族体,要求确认为单一少数民族。经识别调查,认定这部分人不是少数民族,而是从其他地区迁入的汉族。在云南的民族识别中,主要是对彝族和壮族支系进行识别和归并。彝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支系最多的民族,仅在云南就有数十个支系。经调查识别,将自称为“蒙化”、“土家”、“水彝”、“阿车”等20多个族体,都确定为彝族支系。云南文山地夏有“侬人”、“天保”、“黑衣”等族称,经识别并征求本民族意见,将其归并入壮族。这样,云南260多个不同族称,经识别归并为22个民族。此外,中央还先后派出了其他的民族识别调查组。1955年,中央派出贵州民族识别调查组,对80多个自报民族名称进行识别。1956年,中央派出土家识别调查组。

  经过这一阶段的调查识别,从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前自报的183个不同称谓的民族名称中,新确定了16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现改为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现改为毛南)、珞巴等民族。另将74个不同民族名称归并到54个少数民族中。还有几十个在识别中自动撤销原登记的民族名称。至此,对已填报的族体的识别大体上得以基本解决,有待继续识别的已为数不多。

  1964年到80年代末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进行恢复、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1979年,国家民委向四川、西藏、云南、贵州、广东等省、自治区发出《关于抓紧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尚待识别的少数民族为数不多,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尽快解决民族识别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在这一阶段,除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外,主要是对贵州和湖南等地的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识别、归并。贵州省自1982年起全面开展了民族识别调查,对需要识别的23个自称为少数民族的族体,经民族识别调查,首先认定为汉族的有2个,分别归并于9个少数民族的有13个,其余8个经过多次的反复调查研究,有的归并于白族,有的归并于毛南族,有的则待于进一步识别。其中,对60多万“穿青人”的识别,仍然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认定为汉族。在湖南西南部,一部分人自称为“哇乡人”、“本地人”、“梧州瑶人”,由于长期与少数民族居住在一起,其中的一些特征发生了变化,要求承认为少数民族。经识别调查,确认他们不是少数民族,而是汉族的一部分。在此期间,广西识别了涉及20个县市、50多个乡镇的壮、瑶、苗、彝等10个少数民族,共10万人。1985年对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图瓦人”进行识别,认定为蒙古族的一部分。对云南的“苦聪人”、“摩梭人”重新提出作为单一民族问题,经重新识别调查,仍维持原来的意见,“苦聪人”划入拉祜族,“摩梭人”仍归入纳西族。

  在这一阶段,民族识别的大量工作是关于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数达500万之多。其中主要是,居住在辽宁省和河北省承德地区的满族,湖南、湖北、贵州、四川边界地区的土家族,湖南、贵州两省的苗族和侗族,以及贵州、云南两省的其他少数民族。为了做好民族成分的填报工作,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成员正确表达本人民族成分的自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81年11月联合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提出:“凡属少数民族,无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何种成分的,都应予以恢匡复。”据此,从1982年开始,全国陆续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260多万人。如湖南省,从1982年至1985年,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就有72.4万人。

  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已基本完成。1986年6月,国家民委在全面总结我国民族识别工作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已正式确认了56个民族,其中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为9120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4%。至此,就全国来说,大量繁重的民族识别任务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问题也已基本解决。当然,民族识别工作还有少量的遗留问题。这些遗留问题虽然涉及的人数不多,但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慎重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

  四、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

  我国的民族识别是在大量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在五六十年代,除多次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外,还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和少数民族语言大调查。

  在社会改革前,我国各少数民族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生活的原生态特征十分鲜明。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逐步展开,各少数民族的面貌很快发生了变化。为抢救这些即将消失的活的社会历史资料,毛泽东同志指示,迅速地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开展大调查。1956年,遵照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领导、国家民委协助下,先后从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抽调民族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业人员和部分民族工作者共200多人,组成内蒙古、西藏、新疆等8个调查组,对蒙古、藏、维吾尔等20多个少数民族进行普遍调查。1958年以后,这项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具体负责。为加快调查速度,扩大调查范围,新设了甘肃、青海、宁夏等8个调查组,同年8月,抽调有关单位的研究人员和干部,分赴16个省、区进行调查。调查组的人员最多时达千人以上。未派调查组的省、自治区,则委托电民族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提供所需资料。至1964年,历时八年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在此期间,为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还从1956年开始,利用两年多的时间,由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700多人,组成7个调查队,分赴16个省、区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的普查工作,获得了40多个民族语言的相关资料。

  经过这次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基本上摸清了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包括民族来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结构、语言文字、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写出调查资料340多种,计2900多万字;整理档案资料和文献摘录100多种,计1500多万字;拍摄关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的科学纪录影片16部103本,同时还拍摄了大量图片资料,搜集了大量历史文物。在这次大调查的基础上,当时还组织编写出少数民族的《简史》、《简志》和《简史简志合编》初稿57本。1978年,为使五六十年代民族大调查的资料能够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民委在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决定编写出版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即《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这项工作先后有中央和地方的民族研究人员和民族工作者3000多人参加,历时10年,到1987年基本完成,共编写出版图书398本,9000多万字。这些成果,为民族识别、民族研究以及其他各项民族工作积累了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2005年,国家民委启动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修订再版工作,预计2008年全部完成。

  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梳理了错综复杂的民族源流和现状,科学地鉴别了我国现实的民族成分,基本上认定了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进行民族工作的确凿对象,从而为党和国家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我国的民族识别,不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为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学科发展积累了宝贵财富,在我国民族工作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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