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宪法中有关劳动领域事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上述法律渊源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只在本管辖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或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
(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个人劳动、农业劳动和家庭劳动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工作条件相结合,强调劳动过程,就是强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从而与物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产生于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和工业劳动过程中,非单位的个人雇佣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而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现代契约形式——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不具有惩罚性、强制性。但由于双方力量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实例:2002年6月,安徽保姆周岱兰通过普陀区保姆中介所介绍,为上海市普陀区一户人家提供家政服务。2003年12月24日,周岱兰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失足从4楼摔了下去,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立即实施手术,周岱兰的脾脏被切除,雇主为此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但需再做手术支付4万多元的费用方可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周本人无力支付,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周岱兰通过法律援助要求普陀区保姆中介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岱兰只是经过保姆中介所介绍就业,不是保姆中介所委派去工作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与保姆中介所没有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周岱兰无法进入劳动争议法律处理程序。后周岱兰在社会帮助下解决了医药费问题。
分析:此案反映了一个问题,即家政服务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目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单位”,不是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本案也就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处理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家政服务关系均不由劳动法调整,目前社会上的家政服务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居民家庭直接雇用家政服务员,居民与家政服务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家政服务公司雇佣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公司的培训、管理,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公司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家政服务员以家政服务公司员工的名义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三是居民与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居民与家政服务员按约定向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一定中介费用。其中第二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即家政服务公司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家政服务员有控制管理关系。而其他两种属于雇佣关系,不由我国劳动法调整,而由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过窄,相信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其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会不断扩大。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形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个人雇佣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实例: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1997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6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人编制的人员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有偿劳动、控制管理的特性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受劳动法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张某与个体餐馆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张某为个体餐馆提供有偿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个体餐馆的工作人员,因此其与个体餐馆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惟一表现形式。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后果,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一)劳动者
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所谓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即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也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有:(1)招工权,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招用职工的权利;(2)用人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3)奖惩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决定对职工奖惩的权利;(4)分配权,是用人单位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参考资料:详见:http://bbs.topsage.com/index.asp?boardid=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