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原来的产品做个小改变,是不是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会不会构成侵权

原来的产品是长个长方形,上面有三个圆孔,我现在把三个圆孔改成三个方孔,这样我对原产品是不是够成外观侵权啊
我改了之后能不能申请外观专利

是否侵权还需详细材料,(别人是否有专利权等)
专利侵权的判定如下: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目前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初步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能够在另一技术方案中找到对应物,前者从字面意义上为被后者全面覆盖,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侵权成立;另外一种可能是被控侵权物同专利权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二者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着一定的出入,这种情况下运用“等同原则”对被控侵权权进一步比较分析,如果被控侵权物的不同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技术中某个必要技术的等同特征,此时应认定为被控侵权物仍落入专利技术保护范围而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不是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非实质性替换的则不构成侵权。
等同特征的通常表现形式包括: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必要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
司法实践中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与否的条件是从严而不是从宽,最大限度保持适用等同原则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预见性。
等同原则构建的初衷是为避免被侵权人通过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给予专利权人以有效的救济,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历史:
在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正确认识等同原则的标准,既有客观上的判定,又有主观上的标准,客观标准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观标准是“一普通”,客观上分析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观上判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就能显而易见地想到。
寻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社会机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极目标,既刺激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专利保护边界模糊而损害公众利益,在判定专利侵权中强调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的标准,不宜随意扩大权利范围,正确运用等同侵权对比的“三一致”测试标准。
“三一致”原则是抽象的标准,为判定侵权提供了一个大致划定的方向,等同侵权的判定适用于具体案例,需要律师充分考虑相关对比参数,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规则精心判断,具体说在对比过程中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作为比较尺度,将“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为对比参数,以普通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为误差参考,验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标准的理解差别很大,权利人总是往宽方向解释,侵权人则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术性往往陷入被动之中,技术毕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这些技术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等同三一致认定标准带有经验性,三一致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给司法者提供一个较为接近真实的参考依据,并非绝对精确的判定标准。
等同三一致原则对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来的,因而要时时关注最新动态,分析利弊得失,正确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保护界限,探寻等同原则创始的理念。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高新技术专利,应作较宽解释,以激发专利人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的热情,对于为了改善某些技术领域落后而引进的技术,应当强调权利要求书对公众的公示功能,对权利要求书作较为严格的解释,以保护公众利益,重视司法规则的规范性,合理抑制主观裁量解释权限的幅度,维持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力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最大限度内得到统一。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与制止专利权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体,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根据专利解释的规则,首先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1、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如果别人有专利,该专利是三个圆孔,你只是改成了三个方孔,那么只是现有设计手法的简单替换,一般情况下是侵权的。但是,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的除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14
把圆孔改成方孔属于显而易见的改变,不具有新颖性,不能申请专利,且若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会对既有的外观设计构成侵权。
第3个回答  2012-03-23
可以申请相似外观专利

...或放大了,可以申请产品长度尺寸为外观专利吗?谢谢
不行,专利不保护尺寸,形状一样属于一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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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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