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家鑫案件的法律见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5-26
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民恨极大,没有什么可调节商量的,死刑是必然的。二审应该判药家高额赔偿受害人,开车幢人致死的代价就应该高于致伤的,给社会一个正义的法则,受害人不要赔偿,是他个人的意愿,法院就应该按法条款主持正义,法律就是法律,不应受任何的干扰。
第2个回答  2012-05-26
不知道你想从从哪个方面来说?我们上课讨论的方向是民意干预司法判决。

药家鑫案件怎么处理的
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

如何反驳“药家鑫依法死不了,法官面临的压力太大”?
药家鑫案中,“动机特别卑劣”的认定,揭示了其犯罪行为的极端残忍性与恶性。这种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践踏。将药家鑫的死刑判定与“死刑犯人数”挂钩,忽略了死刑的适用原则与个别案件的特殊性。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理应承担应有刑事责任。综上,药家鑫死刑...

药家鑫该如何量刑
案件简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

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从法律角度分析药家鑫案?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我们应该从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吸取怎样教训(是思想道德的作业,速求答...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是其个人道德沦丧的标志,是社会的悲哀,这一事件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就其教训,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1、青年学生应在社会实践中加强个人修为,要摒弃不良思想,不可以身试法。2、对任何问题要深入思考,亦即必须有自己的主见,药家鑫说“农村人难缠”,其实是由其...

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
但由于药家鑫并不属于累犯、惯犯等再犯可能性极高的人群,而且事发后能积极履行相关赔偿责任,属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的情形,也就是说,可以判个死缓。但话说回来,我国民众对于死刑适用是采取从严的观念,因此在普通民众看来,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该案件社会影响大,民众反响激烈,所以...

药家鑫死前最后一句话 冲动是否真的能被原谅
药家鑫的案件很恶劣,不值得原谅,法律也原谅不了。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因怕对方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

关于药家鑫案件的法律见解
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民恨极大,没有什么可调节商量的,死刑是必然的。二审应该判药家高额赔偿受害人,开车幢人致死的代价就应该高于致伤的,给社会一个正义的法则,受害人不要赔偿,是他个人的意愿,法院就应该按法条款主持正义,法律就是法律,不应受任何的干扰。

从多角度谈谈药家鑫的行为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这个案子拖了这么久,我的心一直堵得慌,大家应该还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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