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
  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相关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本市(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以及规划区的定义和管理原则。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乡应当制定乡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实施。此章节从一般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以及规划条件和临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一般规定中,强调了城市、镇、乡、村的建设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并结合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报告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审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及责任追究,具体包括七十八条至八十九条。七十八条针对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定了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责任人员的处分。七十九条列举了镇、乡政府或地方规划部门的五项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督察员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介绍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四川...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
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组成,相互衔接,覆盖整个行政区域。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则进一步分为控制性与修建性规划。制定和实施规划时,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城乡一体、全局统筹;推动和谐社会、节约资源与环保;保障...

哪个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释?谢谢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