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10-15
  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公司出差,交通费、住宿等凭发票报销,另外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给与一定的补贴(按天计算),请问,现金发放的补贴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以,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1-07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员工出差时根据公司政策可以享受早餐40元、午餐50元和晚餐50元的补贴,但是必须提供相关餐饮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发票,只能领取每天40元的现金补助。请问,这40元的现金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的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对这部分福建省从1998年4月份起统一规定每人每月加计扣除300元;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目前大部省、市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都在规定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伙食补助费在上述标准范围内①可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②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标准范围之外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3个回答  2019-12-20
不需要,因为出差补贴不算你的工资,并且我国工资超过了5000才交个人所得税。
第4个回答  2020-06-15

第5个回答  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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