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的相关法律

2010年报的名、体的检,由于还在上学所以2011年8月份考的科目一,后面的都考过了,一转眼就2012年了,现在就剩科目三了,他们通知我过几天就考科目三,如果过不了成绩就不再为我保留。我想问一下保留成绩的期限从报名时候算还是从开考科目一的时候?成绩不保留了需要全部重考吗?哪位好心的并且能拿出相关法律依据的大哥大姐帮帮小弟啊,考驾照都是自己辛辛苦苦考的,不想让成绩白费啊!!!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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