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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三项接到传讯可以不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三项接到传讯可以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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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7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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