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这个房东住了五年了,之前签合同和交房租时收条都会准备,
这次签的合同里房东没有写身份证号,我的也没有写,他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说没事,
这次交房租房东没有准备收条,当时我想到了要有收条,但是住了这么久了觉得没必要就没说啥,现在想起来收条还是需要的,因为给的是现金,三个月要一万
合同里表明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的交房租日期,那么是不是说合同就可以作为第一次交房租的收据呢?
心里有点小担心,所以来说说情况让大家看看
我想下次交房租的时候让房东给补上就行了,这样做可以吧?
我有这两 天跟他联系的短信记录,短信中提到了 房租准备好了,可以交了,他也有回复说一会儿过来等,这样算不算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