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当公司的债权人在诉讼中发现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能否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1-23
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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