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思想家对法律的认识

如题所述

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 其是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

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

二、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三、不拘一格降人材;四、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一、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二、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三、民主议政,广开言路;四、广收人才,“治法在人”。

洪秀全反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

一、斩邪留正,除妖安良; 二、“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四、严刑峻法,轻罪重刑。

洪仁玕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资政新篇》《立法制喧谕》《英杰归真》《诛妖檄文》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

二、“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认为要“持法严”,必须注意(1)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法守纪(2)“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3)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一、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以礼自治,以礼治人;

二、“严刑以致 安”。主张实行“严刑峻发”,敢于使用法外之法,法外之刑。他还主张用严刑重责来强迫人民交粮纳税。

三、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

张之洞以“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三、“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他认为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是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其服务。他也承认旧法应变更,但可变度很少,内容本原还是不可变的。

四、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1)他把孔子推为托古改制的圣法创立者,《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有据乱世到升平世,到太平世。(2)他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孔子创制治世之法。(3)其认为沿着人类社会进化的三世,国家必然由封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但要社会的发展要按照三世的先后顺序进行,“循序而行”,不可逾越。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具体方案是(1)设议院开国会(2)制定宪法(3)实行三权分立,“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先秦政治思想史》《变法通义》

一、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 契约”。

二、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1)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论证“变法”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2)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的“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3)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

三、“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设立民选议会•制定宪法 实行“三权分立”。国会—立法权;国务大臣—行政权;独立审判厅—司法权。 “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体”:统一“三权”的统治权。这是不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四、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仁学》《以太说》《报贝元征书》

一、批判封建君主制。

二、抨击封建纲常名教。在改革旧法方面,他提出的几点值得注意(1)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2)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学人才(3)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

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他论述法治内容多,夹杂儒家德主刑辅,主要有(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3)法律必须统一、平等(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二、“平恕”为审断之本。 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的关键在于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用度量衡的客观、公正性比喻用法必须公平。他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他指出用人之法在于:(1)所有关键官吏,都应知法(2)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学识,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法律学堂是近代最早第一所高等法律学校。“法贵得人”洪仁 最早提,以事实阐发并付诸实践的是沈家本。

四、法学盛衰说。首先指出,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指出,政治决定法理,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学说 《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1)民族主义——首要问题 。旧:“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新:中华民族自求解放;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2)民权主义——核心。旧:“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实质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新:主权在民,直接民权。—五权宪法

(3)民生主义——最富特色 • “土地”与“资本” 。旧:“平均地权”,新:“节制资本”。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A民主政治靠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B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主权C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

三、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学说。“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它希望通过五权宪法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又称“权能分治”。 人民的“政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 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孙中山指出三权分立”的虚伪性认真研究历史和外国法律,从“三权分立”中分割出考试权,从议会的立法权中独立出监察权,创立了”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直接民权”。选举权和创制权推行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和复决权推行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权。从而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国家。

“五权宪法”的评价。是一种主观的空想。(1)国家权力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2)他明显地把“政权”和“治权”分给人民和国家,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的能力。(3)不能明确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企图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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