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多前买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利人为A,A和B合资建房自住,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现在B要更换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A做土地转让,分割部分土地面积给B,按土地转让交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20多年的土地增值额,交税都差不多比房子本身还贵,这样合理合法吗?
B可否把房屋直接转让给A,因为A本身就是土地使用权利人,这样操作是不是就不涉及土地转让?不动产登记中心会不会以房屋没有土地权为由,不同意转让,非要A把土地转让给B,B换不动产证后才能转让给A?把土地权来来回回地交易,税收还真是增加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