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有人事权的单位可以暂时保管离职人员的档案;辞职后暂无接收单位的,也可将其档案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存放。民企和外资企业等没有人事权的单位不能保管档案。用人单位在当事人离职后没有继续保留档案的义务,个人没有保管档案的权限。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企事业单位须有“人事权”,才能直接与人事部门发生相关的人事业务关系,比如人员调动等。否则,只能通过具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才市场,办理这些业务。一定级别以上的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具有相应的人事权。
劳动者进入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单位,一般档案会保管在工作单位;若是在民企,一般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力市场。一般来说民营公司里都是合同聘用制,一般来说就不应该有干部身份,也就不会涉及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权“问题。按照《公司法》,企业里就不分干部和工人身份,都是合同制的员工。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从收到辞职申请起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移交、接转手续,一般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是没有实质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我是国企单位原来单位交了十七的保险,后转到另一个国企单位,做了两年因身体吃不消,又辞职!刚好辞职快一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