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2-14
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划分
(一)市本级审批管理权限
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在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 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锦江区 、青羊区 、金牛区 、武侯区 、成华区 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委托区(市)县审批管理权限
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市人社局名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用人单位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2、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及所属区(市)县相关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4、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5、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6、区(市)县人社局受委托工伤认定审批行为产生行政争议,由区(市)县人社局负责承办;
7、区(市)县人社局受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业务,使用全市统一编号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三)指定管辖
1、因委托工伤认定审批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区(市)县人社局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可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不管是在哪里工作,从事的什么工种,在工作过程中都要小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健康的身体是好好工作的前提,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首先要进行的是进行鉴定,根据受伤害的程度和鉴定的结果,找用人单位协商补偿,如果协商不了,找专业的律师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据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不受侵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