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的案例题 麻烦帮忙详细分析一下

一张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允许分批装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经装出50,000美元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0,000美元货物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电报通知。

根据UCP500规定, 开证行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而本案例是:“受益人已经装出50,000美元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0,000美元货物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电报通知”,则根据上述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对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这50,000美元予以偿付,即开证行不能解除这已经议付的50,000美元的付款责任——必须支付这50,000美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22
这种理论题目实在是误人子弟啊
1 UCP600规定 所有的信用证都是 不可撤销的
2 中国大陆境内的国有银行 在实际操作中 没有做议付的。都是等开证行付款后再付给受益人。

题目考察的无非就是议付行的追索权问题,
UCP500规定 开证行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也就是说在此案例中,议付行是无追索权的,并可以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教材要与时俱进,老师还布置这种没有意义的题目,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23
楼上的“ UCP600规定所有的信用证都是 不可撤销的”好像有点问题。我们上课的老师说UCP600未规定信用证不可撤销,视为可撤销。。。不知道了。UCP500规定所有的信用证都是 不可撤销的。。。
卖方可以使用它的追索权向议付行,开证行追索付款!!!

可撤销信用证的案例题 麻烦帮忙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UCP500规定, 开证行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而本案例是:“受益人已经装出50,000美元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0,000美元货物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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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所以,在这个案例里,很明显开证行无拒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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