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短期借款,计提支付利息时,应付利息账户的在两种账务处理下,感觉其贷方发生额不同?为什么?可有影响?
假设某企业有笔短期借款利息,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假设每月利息500元,从一月开始
第一种:
1月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500
贷:应付利息 500
2月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500
贷:应付利息 500
3月计提支付利息时
先:
借:财务费用 500(3月的)
贷:应付利息 500(3月的)
后:
借:应付利息 1 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第二种,1月,2月的处理和第一种相同,到了3月支付利息时有点不一样,用了复合分录
借:财务费用 500(当月的,即3月)
应付利息 1000(前2个月计提的)
贷:银行存款 1500(支付三个月的利息)
第一种方法,应付利息账户贷方发生额是1500,借方发生额也是1500
第二种方法,应付利息账户贷方发生额式1000,借方发生额也是1000
这两种方法,虽然不影响应付利息账户的余额,但发生额不一样。但需要查看账户的发生额时,两种方法就产生了不同的发生额,是否有什么影响?
还是有点没懂。
第一种方法里,连续三次
借:财务费用 500
贷:应付利息 500
作这样的处理,应付利息账户贷方发生额是1500。
第二种方法里,这个处理
借:财务费用 500
贷:应付利息 500
只作了2次,应付利息账户贷方发生额是1000.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应付利息账户贷方发生额是不同的。假如以3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那么到3月底会计期末的时候,要查看这个会计期间共计提支付了多少利息,如果单从应付利息账户看的话,那么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得出的数据应该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是1500,第二种是1000.
不知道我这样想对不对?哪里有问题?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应付利息账户贷方发生额是不同的。假如以3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那么到3月底会计期末的时候,要查看这个会计期间共计提支付了多少利息,如果单从应付利息账户看的话,那么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得出的数据应该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是1500,第二种是1000.
不知道我这样想对不对?哪里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