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基本路线为:乡村的“根据地制度”——“中介”:东北地区——“典型单位制” 在建国初期“单位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东北在时间上最早,是作为全国的“典型”示范而存在的。如前所述,在探寻单位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时,国内外学者往往将目光直接投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建设。认为“在共产党根据地的制度结合进新中国的社会体制的过程中,由供给制所体现的(革命队伍)组织原则和分配方式实际上也以各种形式在公共部门中被继承下来。这一点对理解单位体制的起源极为重要。”上述分析为我们从长时段角度深入理解单位社会起源和形成开启了重要的研究视角。
但值得注意的是,“延安道路”所代表的这种中国革命所特有的组织模式,是在特殊的战时状态下,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到20世纪40年代末,共产党人在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固然可以参照根据地的经验建立城市政权,重组城市社会的秩序,并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全中国。但我们必须注意,城市社会与农村革命根据地间存在着诸多根本性差异,根据地时期共产党人虽然通过在农村根据地创办的企业,已经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组织管理模式,但这些农村根据地的企业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经营方式上,都不具备现代的、大规模工业企业的性质。因此,这些源自农村根据地带有战时共产主义特色的经验,不能简单地直接移入城市社会。而欲使这一“移植”过程成为可能,必须在移植过程中寻找具有实践意义的“中介”环节,以为移植提供转换过渡的经验。在这一转换过渡进程中,由于东北解放时间最早,又与苏联毗邻,交通便利,使得其具备学习苏联经验,转化根据地经验的条件,遂成为中国最早进入计划体制和单位体制的地区,并起到“典型示范”和“中介”的作用。东北解放初期(1948—1953),在一些率先解放的城市里,共产党人在接管企业和管理城市的过程中,借助根据地经验和苏联模式,结合东北解放初期的具体情况,逐渐概括出一套接收和管理城市及企业的模式和经验,形成了“单位制”的雏形。
(1)“安东—吉林模式”:以企事业单位为核心的单位制雏形。
早在1947年夏,东北即有许多大、中、小城市相继解放,城市接收工作成为当务之急。1948年6月,东北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工作的指示》精神,发出了“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指出“现在我们有了城市,就应当爱护城市,发挥城市的作用,使城市生产出更多的军需品和日用品来支援战争,来繁荣解放区的经济。” (P50)强调了城市接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1948年8月中旬,东北局在哈尔滨召开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具体规划了城市接收、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根据东北局的指示精神,解放军每解放一座城市,都迅速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打碎国民党政府的城市政权机构,建立新的市政府、区公所,废除保甲制度,建立新的街公所,形成了新的城市管理系统。这种以市、区、街三级政权的城市管理系统在共产党人接收城市的进程中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市、区、街三级政权进行工作,并以街政府为城市中的基层组织,把一切工作推到街政府去作,如是就把集中的城市划成许多豆腐块,大量的干部被纠缠于街道,成天在贫民中打圈子。而市内大量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却天天吵着缺干部而没有集中注意去管。在区街工作的干部,则各搞一套,使得政策的执行,一个区甚至一个街一个样子,难于统一掌握,混乱时生。同时把市政府吊在空中,与人民群众缺乏直接联系,而人民则苦于机构重叠,手续麻烦,办事深感不便。”
鉴此,东北局及时总结了安东市和吉林市的经验,改变旧的区街组织形式,把政策法令和工作布置与贯彻执行集中于市政府。在较大的城市,可以保留区人民政府一级,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之前,以区公所作为市一级派出的办事机构,执行市政府所指定的某些市政工作。而街公所或街政府则应该取消,加强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把好的干部充实到市一级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派到工厂、企业和学校中去。至于那些较小的城市,可以考虑区街两级政权组织形式均不要,主要经过市的人民代表会议与按生产与职业单位而组织的各行各业的人民团体去直接联系群众。除了郊区仍应保留区街(或村)的政权组织外,东北的一切城市,均可按以上两种情况进行改变。
从安东和吉林市的情况看,上述改制措施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最具历史意义的结果在于,改变了传统的纵向行政垂直领导系统,加强了横向组织系统的作用。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面对的不再是个体的百姓民众,而是通过以企事业单位为核心的“单位”或“团体”、“协会”组织群众。其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取消区街后,市委从区街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工作重点由区街转向工厂企业部门,由贫民转向工人阶级,抽出了大批干部加强工厂及财经部门,市委委员分工领导十大公营企业,展开全市工厂检查浪费运动。市委以国营工厂为重点,市委委员分工深入工厂,依靠工人阶级,发扬民主,推进创造新纪录运动。”第二,“取消区分会及街道劳动者联合会后,按行业成立了四种工会:海员码头工会、私营产业工会、手工业工会、店员工会,把省营、市营工会办事处改为工会,统一了工会组织,加强了公私产业工人运动的领导,团结了工人。”第三,“区街取消后,区街政府各项工作统一于市政府直接领导,总的方面来说,工作效力提高,步骤一致,规定统一,解决问题方便。”
后来,东北城市虽然又恢复了“街居制”,但以企事业机构为核心的“单位”却始终居于城市的“中心地位”,而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则属于“剩余体制”。很显然,上述改制措施与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提出的“组织起来”的思想具有惊人的一致性。正如《东北日报》评论员文章所言:“加强各种产业行业与职业工会以及各种同业工会的工作。尽量把各种不同产业、行业、职业的职工,组织到各种工会中去,把各种不同的工商业者组织到各种同业公会中去,不属于各行各业的街道居民,则分别组织在合作社、文化馆中,妇女应分别组织到上述各种组织或妇女代表会中,这样就将城市的人民群众,按其不同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分别组织起来了,市与区的机构就通过这些组织联系群众。而过去通过街的一揽子的组织是无法直接联系这样多方面的群众的。”可见“安东—吉林模式”的意义在于确立了以单位为主体的新体制,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统治结构体系,“单位社会”的图景已初现端倪。
(2)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包下来”的福利制度。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严酷的革命斗争形势使革命队伍采取了军事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供给制。在共产党人接收大中城市,接管现代化大中型企业的过程中,这种源于根据地供给制的一整套规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共产党人接收、管理现代城市和企业的最直接的依据。而东北解放区则在共产党根据地制度结合进新中国城市社会体制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就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构建而言,1948年3月4日,中共东北局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试行细则》,内容包括总则、关于劳动保险基金之征集与保管方法问题、关于职工因公负伤残废医疗和抚恤金的规定、关于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规定、关于职工疾病及非因公伤残之医疗和补助救济的规定等。如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对象的问题上,规定“凡实施劳动保险之公营企业工厂中,有正式厂籍与固定工作岗位之职工,不分国籍、民族、年龄、性别,均适用劳动保险条例与本细则。凡公营企业工厂中所有临时性的、无正式厂籍与固定工作岗位的职工,或附属的公私合作与私营加工业的职工,暂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对公营企业正式职工和临时工进行了区别。公营企业职工不仅因公负伤残疾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全部负责,而且,“职工疾病及非因公负伤者医疗费,在本企业医疗所及指定医院治疗者,由所属企业负担。”此外,不仅职工本人而且就连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也“由劳动保险基金付给相当于本人一月工资三分之一的丧葬补助金。不满一岁者不发,一岁至十岁者,发给成年人的半数,十岁以上者,按成年人待遇发给之。”《东北条例》是中国共产党颁布和实施的第一部较为完整和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法规。它对保障广大职工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重要作用。它虽然产生于全国解放前夕的战时状态,却为建国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就具体企业而言,共产党人在接收、管理东北企业的过程中,为迅速恢复生产,支援关内的解放战争,在接收企业,恢复生产的同时,积极建立“包下来”的福利制度。如1948年沈阳某企业在接收后不久便在恢复生产的同时,注意扩大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工会在每一季度中,领导全体职工首先提出保证行政要求的完成,再提出要给职工解决什么集体福利,采取了公私兼顾的劳动政策,建设了450人职工子弟学校、30床位业余疗养所、20床位托儿所、职工住区医务所一处、澡堂子2处、奶牛4头、电影机1台(2架),增加了互助金4亿元,扩大修建了食堂,有150名体弱老工友,得到了疗养,恢复了健康。”
上述各种“包下来”的措施,在改善、提高劳动者生活的同时,也将国人开始纳入高度组织化的企事业单位之中,为克服国人传统的“涣散”毛病,培养民众的集体精神发挥了作用。这在当时的游行活动中即可略见一斑:“由于群众经常生活在集体活动中,他们的游行也显得特别整齐有组织。在庆祝上海解放火炬游行的晚上,我们看到了极有秩序的宏伟壮观的7万多人的队伍,举着代表自己生产标识的各种提灯,穿着洁净的制服。女工、女职员、女学生均按照不同的企业与系统,穿着政府配售与规定的各种不同颜色——天蓝、淡黄、草绿、灰色的裙子,显得朴素美观,精神奕奕。”
(3)社会动员力是城市单位制的核心功能。
从一般意义上讲,单位制实际上是作为克服传统中国社会散漫涣散弊端而提出的措施。因此,社会动员力乃是城市单位制的核心功能。首先,在城市现代企业内部,建立了以共产党员为核心的权力体系和网络,这是社会动员的领导核心。东北解放初期,鉴于解放战争的严酷形势,企业中的共产党员并未公开自己的党员身份。但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加上革命工作的需要,各企业陆续开始公开党员身份。同时决定在企业内大力吸纳工人阶级加入中国共产党。企业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但更为重要的应是一个以党员为核心的政治动员系统。
其次,城市社会动员的重点是工业企业。公营企业不仅仅是经济实体,同时更是作为社会动员的政治实体而存在的。企业的模式和运作逻辑基本上借鉴了苏联的斯达汉诺夫运动模式,依靠社会动员方式加以展开的。东北解放初期,在东北局的统一指导下,便以根据地的社会动员方式和苏联的“斯达汉诺夫运动”为模板,开展了创新纪录运动。新纪录运动虽然有打破“伪满标准”,创造更多物质财富的经济目标诉求,但其更为深远的政治意义则在于将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动员模式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动员模式移植到以公营企业为核心的城市社会中,通过合理化建议运动和新纪录运动,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以调动起“自下而上”的革命力量。
再次是街道居民区的居民社会动员。除了以工业企业为核心的社会动员外,开展街道居民的宣传鼓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居民包括有员工家属、店员、小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商人及其他各阶层人士。由于城市生活的特点,一般地说,他们都迫切要求了解国内外大事和一切有关的政策法令。为了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动员他们积极拥护与执行人民政府的法令和一切号召,就需要对他们进行经常的时事政策的宣传鼓动工作。”对于这些游离于工业企业之外的人群,除了努力将其组织到社团协会之中外,还应加强城市宣传鼓动工作。
以东北企业为主体的单位制构建,为全国范围内的单位体制建设提供了“典型示范”,被大力推广。1948至1949年初,前往东北参观取经者络绎不绝,他们对东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绩深感叹服:“不到东北不知东北之大,东北之富;不到东北,不知中国之大,中国之富。这是到过东北人们的经验话,无疑的这是铁的事实。自东北全面解放后,参观团、学习团、访问团……屡见不鲜,人们除了想了解东北之大、之富,东北世界闻名工业建设、科学建设、卫生建设等外,东北还具有值得人们来考察、学习的条件,因为东北是和平的堡垒。” 如前所述,很多单位研究者在谈及单位形成的纵向轨迹时,多将“一五”计划的完成作为单位体制形成的标志。学术界之所以充分肯定“一五”期间在单位制度形成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是因为“一五”时期,通过苏联援建的156个建设项目,中国现代化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此时期中国也确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五”期间,“中央政府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数大大增加了,即由1953年的2800多个增长到1957年的9300多个,大约占当年国营工业企业总数58000个的16%,工业产值接近国营工业总产值的一半。”(P169)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建国初期肇始的单位制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备。
早在国家制定“一五”计划之前,“东北人民政府从1949年开始编制东北地区的1950年、1951年和1952年的年度计划。而全国性的‘一五’计划是在1951年着手编制的。”(P206)在这一意义上,东北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为国家提供了经验。概括起来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中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以建立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根据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思想,国家在一五期间将88%的工业投资用于重工业。“国家工业基本建设总的布置和要求是:基本上完成以鞍山钢铁公司为中心的东北基地建设,包括:改造抚顺、阜新、鹤岗的煤矿工业,改建本溪的钢铁工业、沈阳的机器制造业、吉林的电力工业等。”(P221)除了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一些企业外,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属的大型企业多是在建国初期,尤其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建立起来的。辽宁为“一五”时期全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重点和热点地区,原苏联援助设计的156项重点建设项目,有24项安排在辽宁,近1/6;而黑龙江和吉林省则分别安排了22项和12项。在一五计划推进的过程中,东北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超大密集型企业集团,成为新中国工业化最具“典范”意义的地区,对典型单位制的形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从地理空间角度看,以东北老工业基地为代表的“典型单位制”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在相对集中的空间里建立起来的,其工业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单位社区化”特点。在建厂过程中,主要选择了一些靠近城市,但其地点相对荒芜空旷的地区,在空间分布上具有占地面积大和高度集中等特点。超大型工业社区为“典型单位制”背景下宏大的互动规模提供了广阔而又相对独立的空间。在这里,所谓“单位社区化”主要是指单位和社区在城市地理空间上的高度重合。这种地理空间意义上的高度重合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单位的多元化功能取代了社区功能,出现了典型的“单位办社会”格局。
(2)从社会空间的角度看,企业成员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空间内展开其互动关系的,更易形成浓郁的单位氛围和国营惯习。 “一五”期间,在建立重点工程的同时,中国开始模仿苏联模式,在建立厂房的同时,建立职工生活区。这固然有生活便利方面的考虑,但更为重要的思考是职工住宅应该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原则体现。这种工业社区的组合模式为“单位办社会”格局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性空间条件。与规模相对较小、居住相对混杂的传统工业社区相比,东北老工业基地范围内的工业社区普遍具有占地面积广,社会互动规模大的特点,在相对集中的空间内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服务体系,使得这里的居住者更容易体验到“单位办社会”的氛围。浓郁的单位氛围使得这一空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体制性的限制使得其员工无法走出单位的辖区,缺乏社会流动。同时,单位的封闭性自然带来“排他性”。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体制使得单位人充满了一种优越情节,人们也不愿意轻易离开单位空间。
(3)“典型单位制”具有超强的社会整合力,几乎将全部社会成员都吸纳到单位之中。随着“家属革命化”的进程,来自农村的妻子首先被纳入企业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工作,开始进入单位系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的就业安排采取了“老厂办新厂,单位包家属”的办法。在封闭的空间内,国有企业逐渐形成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家族化”利益群体。地理空间组织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在计划体制下,通过职工代际间的传递和影响,使得东北老工业基地形成了具有独特意义的“社会空间”。
(4)从社会控制体系建构的角度看,这些超大型的企业不仅仅承担着“单位办社会”的诸项职能,而且同时还必须扮演着一个行政区的角色。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特有的单位组织,其实质是将命令权力和财产权力结合起来的国家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工具或手段。”而单位之所以能够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它代表国家垄断性地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在单位体制下,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了各种社会资源,但国家并不是直接面向单位成员分配这些资源,而是通过单位来实现这一分配过程的。因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属的企业规模大、空间相对集中,其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具有更为明显的垄断性。可见,“一五”期间,以大型项目建设为契机,东北奠定了作为中国工业重镇的基础,并成为单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构的“典型”,其经验被广为归纳和推广。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典型单位制的内在结构比较单一,缺乏来自非单位体制的挑战,具有封闭自足的特色。因此,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社会步入了复杂多变的“转型期”。与沿海开放城市相比,东北地区迈向市场化的步履相对滞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非国有经济和非单位制不够发达,其对传统的单位制度的冲击自然也就不大。这使得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单位制虽然也走上了消解之路,但相比之下,单位制的现实影响仍然很大,不仅传统单位制度的堡垒仍然非常坚固,而且,一些非单位制的企业也往往向单位制模仿、靠拢。因而,作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一种社会政治组织体制的存在,单位文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社会发展仍然具有重大的影响,遂导致东北的“典型单位制”走向消解的过程也非常缓慢,其典型单位制的特色更加突出。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典型单位制消解与畸变的诸形态,笔者在他文中已有详论,于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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