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五大法学家的理论贡献有哪些

如题所述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在当时成就了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而且,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智识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由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学传统的形成,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百十年间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法的箴言不是别的,就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些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由此,有学者断言:“罗马法是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拜因).
罗马法的实践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面,体现在流传甚广的诸多法律格言中.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个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的格言有: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法则产生于事实;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指刑法一般对在激愤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减轻处罚);疑罪从无;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有罪等.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契约起源于意愿,随后变为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解协议相当于已决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给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产物;不情愿者之间缔结不了婚姻等.在程序方面的格言有: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获取应得之物的权利;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审判;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一事不再理等.我们还很难发现其他哪个民族有如此丰富的法律格言.而且,这些格言不是类似于我国古代宋、明、清时期的律学读本或讼师秘本中的仅仅是方便记诵的法律歌谣,而是对法律规则高度浓缩化后的艺术锤炼的结晶.今天,透过这些格言,我们仍能够领略到规则背后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学家坚持这样的见“在任何时代中,法的确定性都是通过如下方面得到保证:一是法律艺术,它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法学,它的任务局限于形成法的技术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对于法学只能居于次位,其任务是构成法的政治因素.”(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
以信仰巩固和弘扬罗马法.在古代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罗马法的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谓“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陈述了法律至上原则:
“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
“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自由的基础,是正义的源头……没有法律的国家犹如缺失头脑的人体……执政官司掌法律之执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
如果说西塞罗的观念多少还带有某种永恒的神圣的色彩的话,那么罗马法中实践性的自然法及信仰法律的例子亦俯拾可得:例如《十二表法》自从颁行后,千年间几乎未经任何改动,也从未被宣布废止过,它一直居于准神圣的地位;又如,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他们公开和无偿地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在此过程中完善自己,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直至乌尔比安时代,法学家仍把法律职业看作是献身于人类的善好生活的神职人员的工作.
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罗马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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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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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

罗马帝国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以及主要贡献?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

罗马五大著名法学家
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和莫迪斯蒂努斯是罗马帝国时期最著名的法学家。这五位法学家的贡献对于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作用。乌尔比安是《普平津法典》的主要编纂者,他的贡献在于将罗马法体系化和规范化;帕比尼安是《罗马法大全》的主要编纂者,他的贡献在于对罗马法的分类和整理;保罗是《...

古罗马在立法方面的成就
在法律思想方面,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强调法律研究的社会实践目的;二是具有世界主义色彩的外部扩展观;三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理念。其中,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他的国家理论、自然法思想以及实在法理论代表了当时的最高成就,尤其是他的混合政体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国家...

罗马法学的重要时期
3~6世纪的罗马法学 这一历史阶段的罗马法学,主要表现在法学家在法典编纂方面的贡献。公元 294年颁布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其内容原为哈德良皇帝当政时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就因由法学家格雷戈里安努斯主编而得名。《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颁布于 324年,也以主编该法典的法学家海摩格尼安努斯的名字命名...

引证法古罗马法律——《引证法》
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学者辈出,其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五人因其卓越贡献而被誉为五大法学家。公元462年,东罗马的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的瓦伦提尼安三世共同颁布了《引证法》,明确指出只有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当五位法学家对某一法律问题意见不一致时,《...

简述罗马法学家的作用。
公元2至3世纪之交,学者辈出,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他们积极从事各种活动。之后,罗马皇帝颁布过引证法,用立法形式肯定他们的学说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司法审判机关在实践活动中应当遵照执行。(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这一理论不但被当时罗马社会所承认,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

罗马法学五大法学家
在罗马法体系中,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两大类别。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则涵盖了非罗马公民之间或他们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帕皮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以及另一位法学大师U.马塞卢斯(活跃时间约166年前后),在处理市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分歧和融合方面,他们的贡献不可或缺,他们的工作对于罗马...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成就
见罗马法学),第一次写下了大批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并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著作。罗马法学家以其法律学说、法律解答推动了罗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对当时已相当发展的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关系,有比较完整的论述,对其后欧洲民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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