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9月——08年10月在某单位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08年7月在没有合同没有商量的情况下,单位给个人办理的医保社保。但是之前的经多次协商不补交。09年以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医保社保等原因提交劳动仲裁。还没开庭。现在想了解下劳动仲裁中赔偿金、补偿金的问题、
1、申请08年1月1日----08年10月的双倍工资
2、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2年工作年限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申请补交06年9月----08年7月之间的医保社保。(因为医保社保全国未联网,准备离开这个城市,所以要求经济赔偿。但仲裁的话只能补交,现在只寄希望在调解上)
4、申请某月被无故克扣的半月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加付这半月工资的50%---100%赔偿金。
请问,2年单位没有给个人办理医保社保,可否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是否可以依据四十七条工作年限赔偿?或者依据八十五条按照50%---100%加付医保社保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