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境内飞行活动、保障飞行安全有序进行的军事行政法规。该法规于2000年7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是在1977年4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境内飞行活动、保障飞行安全有序进行的军事行政法规。该法规于2000年7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是在1977年4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第十条 各航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基本规则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该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该规则负责。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该规则的规定。国家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一部于2000年7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法规(国务院令第288号)。该规则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活动,确保航空安全。首次修订于2001年7月27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进行,旨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二十九条 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七章 飞行指挥
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十二、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哪方面级别最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涉及多个方面,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进行。飞行基本规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飞行安全、飞行管制、飞行许可、飞行器适航管理等。这些规则...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从___实施
是在1977年4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分为总则,空域管理,飞行管制,机场区域内飞行,航路和航线飞行,飞行间隔,飞行指挥,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12章124条,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一章 总则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