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迟到、早退时间是如何定义的?

我负责公司考勤,可是总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现象。
举例子:
1、有人晚到公司1个多小时,是算迟到还是算旷工一个小时?劳动法中有无明确规定?迟到1小时20分钟岂不是1.3333/8=0.1666666……天?有没有四舍五入?
2、当天请假3小时,能不能当请假半天计算?(我公司8小时工作制,且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写按小时计算工时)。

第1个回答  2020-12-13

时间是按合同定义。

劳动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金,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雇主对其雇员的待遇和处罚必须作出三个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准确、恰当;

(3)手续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使用自己拥有的治理权力,对待员工,在处理上不仅要有依据,还要合理、合理、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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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6

1、首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定义迟到、早退。只有明确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资计算方法。

2、所以建议你HR部门制定出一整套关于迟到早退的工资处理计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记住,站在单位角度上来说,迟到早退扣除的工资不能用“罚款”来解释。

拓展资料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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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08

时间是按合同定义。

劳动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处分决定必须做到三点:

(1)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准确适当;

(3)程序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是不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管理权随意处分、处理员工的,在处理上不仅要有依据,还要合情、合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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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5-30
1、首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定义迟到、早退。只有明确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资计算方法。所以建议你HR部门制定出一整套关于迟到早退的工资处理计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记住,站在单位角度上来说,迟到早退扣除的工资不能用“罚款”来解释。

2、关于晚到时间算旷工还是迟到,这些问题你们应在公司员工手册里作规定,且应通告所有员工。例如:迟到或早退多少时间以上视为旷工,视为旷工的是当旷工半天还是旷工几小时的也要作规定.最好设定一个最低计算时间,好象以小时计算,超过1分钟也算1个小时之类的.
请假的问题也是一样,定一个最低计算时间,最少半天的,请3小时也按半天计算了。
3、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且符合劳动法)事先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无相应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不宜自主决定不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因此,请假3小时只能按3小时计算。
4、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职工的日工资应为月工资除以21.75天
相关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8小时工作制中小时工资就是上面计算的日工资除以8。
是否按小时计算工时不影响工时相对应工资的确定。
5、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解释,如果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可以认定为旷工。当然,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比如: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不认为是旷工。
6、劳动部1990年1月5日《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解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当然,这里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已经废止了,而劳动合同法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界定,这时基于废止条例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但是,由于无相应的新规定,一般认为还是具有相当的参考作用的。
第5个回答  2009-06-02
1、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解释,如果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可以认定为旷工。当然,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比如: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不认为是旷工。

劳动部1990年1月5日《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解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当然,这里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已经废止了,而劳动合同法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界定,这时基于废止条例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但是,由于无相应的新规定,一般认为还是具有相当的参考作用的。

2、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且符合劳动法)事先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无相应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不宜自主决定不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因此,请假3小时只能按3小时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职工的日工资应为月工资除以21.75天

相关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8小时工作制中小时工资就是上面计算的日工资除以8。

是否按小时计算工时不影响工时相对应工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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